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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发〔2017〕23号

柳林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实施意见》(吕发〔2009〕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森林防火长效机制
  (一)完善和强化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能。县、乡两级要及时调整充实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人员,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增设政委、副政委,分别由县委书记和分管农业的副书记担任。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公安局长、武装部长、政府办主任、林业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检察、法院、监察、财政、教体、卫计、交通、住建、民政、气象、安监、武警、消防、发改、广电、文物旅游、新闻办、移动、联通、无委会、国营林场、南山公园等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组织指挥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乡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充实人员、强化职能,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值班报告、火情监控、组织督查、宣传培训及防火物资储备等日常工作。
  (二)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及考核体系。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把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县、乡、村都要层层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并严格考核奖惩制度。县委、县政府每年与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年终进行考核兑现,考核结果媒体公布。
严格实行森林火灾“一票否决”制度。凡年内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的乡镇,要在县新闻媒体曝光,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林业年度综合评奖资格;凡年内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的乡镇,乡(镇)政府分管领导要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县作出检查,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年度农业综合评奖资格;凡年内发生重大和特大森林火灾的乡镇,取消年度经济工作综合评奖资格,乡(镇)政府主要领导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县作检查,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实行森林防火基层部门负责制。在坚持政府对辖区森林防火工作负总责的基础上,实行基层部门负责制,按照森林权属落实分级管护责任。各乡镇要充分发挥林业站的职能作用,充分调动护林员的积极性,按既定的管辖区域,责任到人,严防死守;国营林场和南山公园要全力做好所辖林区的防火工作,管护经费由县政府解决;县、乡、村重点林区要由所有权人和承包人落实森林防火管护责任;民营和个人林场由所有权人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人头;住建、公路、交通、文物旅游等部门要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切实做到层层有人管、处处有人防。
  (四)建立森林防火宣教警示制度。根据近年来的实际,确定每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其中1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防火特险期。进入特险期后,县、乡两级政府要及时发布封山禁火令,并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新闻媒体要集中进行防火宣传,免费刊登、播放森林防火公益性广告。由气象台提供森林火险资料,电视台发布高危森林火险警示预报。教育部门要安排各学校开设森林防火知识教育课程,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五)建立森林防火巡查管护及远程监控体系。在森林防火期内,要在林区出入道口设立固定的森林防火检查站,确定专人,检查登记,查处违章用火;制定护林员巡山检查制度。护林员由乡镇负责组织管理,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培训、指导。要给予专职护林员一定的补助,经费纳入预算,由县财政统一拨付。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在森林防火期间每天巡查所管护的森林、林木、林地;制止野外用火;发现火情及时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并及时扑灭小火,绝不能延误时机,绝不能将小火引为大火;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六)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联防制度。在行政区划相邻的林区乡、村,由乡(镇)政府确定相邻单位的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及时通报情况,主动协调配合,搞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七)严格森林防火值班报告制度。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国有林场和南山公园在森林防火期,必须坚持全天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森林火情逐级报告制度。县防火办必须开通全国统一的12119森林火警报告电话,随时接收报警。对国家、省、市、县防火办通知的卫星林火监测热点,要及时核查并报告结果。
  发生下列情况,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通知或报警后,必须每隔2小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火场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1 .国家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的卫星监测热点;
  2.发生在省、市、县行政交界处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40公顷以上连片森林内的森林火灾;
  5.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森林火灾;
  6.请求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凡发生迟报、瞒报现象,要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行政责任。森林火灾扑灭后,县防火办必须在一周内上报森林火灾报告表、图和森林火灾情况综合报告。
  二、加强办事机构建设,改善森林防火设施和条件
  (八)加强森林防火办事机构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机构编制,配备专业干部,定编3至5人。防火经费单独核算。
  (九)保障森林防火经费投入。县财政要把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森林防火资金专户管理、专人审批制度。县财政每年预算不低于100万元的防火专项经费,用于森林防火的宣传检查、灭火队伍培训、器材设备保养维护、物资储备、视频监控、通信系统维护费,以及日常工作经费支出等。
  (十)加强森林防火指挥、通讯、监控等基础设施建设。县政府要逐步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中心,配备视频指挥、地理信息和远程图像实时传输三大系统,实现信息网络传输快捷化。要努力建设全县森林火灾预警自动监测体系,力争年内在全县重点林区森林管护站装备林火自动远程检测仪器,形成全天候、全方位、无阻隔的林火监控网络。同时,年内要配齐森林防火指挥车,配足超短波车载电台和对讲机、卫星电话等指挥通讯器材,确保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
  三、组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强化防火技能培训
  (十一)建立森林扑火指挥员培训制度。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防火办主任、副主任、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副乡镇长和各级森林消防专业队队长、副队长,联合组成县、乡两级森林消防指挥员队伍,是主要培训对象。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定期组织森林防火法律、法规、防火常识、实战指挥技能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指挥员都要能迅速制定扑救方案,科学指挥调度,安全快速扑灭。
  (十二)县政府要组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建30人的县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专业灭火队要做到人员落实,登记在册,待遇落实。配备扑火通讯指挥专用车辆和设备,配齐配足防火服和灭火器材,并按年度集中组织扑火常识与技能的培训演练。在森林防火期内,要实行军事化管理、集中驻扎、统一食宿,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火灾扑救和封山禁火等稽查任务。森林防火专业队伍要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直接管理,人员待遇由人社和财政部门根据录用人员身份予以确定,队员工资、设备器材配置维修、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四、坚持依法治火,严格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加大森林火案的查处力度,建立森林火灾案件侦破责任追究制度。县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检查督导乡(镇)政府,加大野外用火的稽查和处罚力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赶赴火场,同当地乡村护林员及群众密切配合,全力侦破火灾案件。密切配合法院、检察院依法从重从快追究肇事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对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导致贻误时机、火案久拖不破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督促检查制度。每年进入森林防火期后,要由县委、县政府督查牵头,组织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深入林区乡村进行督促检查。林业部门也要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林区火灾隐患。重点督查人员、装备、安排部署、措施落实、预警应急机制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乡镇党委、政府通报,并限期改进。对通知消除的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给予处罚。
  在森林防火特险期内,县政府要抽调县直机关干部入驻森林防火区各重点乡、村,专门督促指导所包村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组织、纪委监委部门负责对驻村人员进行监督考核。
  (十五)建立森林扑火费用补偿和火烧迹地植被恢复机制。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它费用,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肇事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可以由当地政府先行支付。
  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烧一补二,再烧补三、补四”和“即烧即补”、“谁烧谁补”的原则,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的森林植被。
  (十六)建立森林防火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凡负有森林防火管理责任的各级政府部门或单位,违反安全法规、疏于管理、工作失职,致使发生森林火灾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进行责任倒查,严查责任不落实、防控不到位、指挥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对负有森林防火责任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森林火灾,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撤职以上处分。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从重或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党政领导干部对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火灾扩大,损失加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重要领导责任者,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附件:柳林县各乡镇护林员包村包区域划分表

柳林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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