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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发〔2017〕18号

柳林县人民政府党组
关于落实县政府党组及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推进全县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县政府党组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始终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落实党组主体责任作为重要战略举措,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的意识,切实履行党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和其他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以厘清责任为基本前提,以健全制度为根本保障,以责任追究为有力抓手,着力加强党组统一领导,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推进反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落实主体责任制度体系,做到工作职责在哪里,党风廉政建设就延伸到哪里,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各项决策部署在县政府系统不折不扣地落实,努力建设廉洁政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二、主体责任
  (一)县政府党组班子集体责任
  1.县政府党组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集体责任,主动承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监管责任、推动责任、支持责任和表率责任,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推动发展和深化改革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2.健全科学决策、高效执行和有力监督等制度体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钱、管事。
  3.深化行政审批、财政资金管理、投资体制等重点领域改革,用改革的办法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4.全面推行政府及其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完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5.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文书和行为,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6.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7.全力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办腐败案件,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协助开展案件调查。
  8.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优化政务环境。
  9.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家队伍的管理监督等。
  (二)县政府党组班子成员共同责任
  1.党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严格 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在分管领域至少开展2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对承担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和群众关注度高的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指导。
  3.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县委决策部署,主动分担县政府党组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组织和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工作。
  4.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纳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排查找准党风廉政风险点,积极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和相关制度,制定有效管控、务实管用的措施办法。
  5.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督促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
  6.每半年向县政府党组汇报一次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7.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县长刘惠民同志责任
  1.主持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等会议,专题研究决策与安排部署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政府班子成员和政府组成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3.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乡镇政府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对报告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要及时研究。
  4.加强对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政府组成部门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监管,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履行好“一岗双责”职责。
  5.保持清正廉洁,严格遵守“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作廉洁从政的表率。
  6.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四)常务副县长贾殿林同志责任
  1.协助县长抓好县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用改革的办法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管理,坚决杜绝各类手续审批过程中的“吃、拿、卡、要”行为。
  3.严明财经纪律,严控“三公”经费预算规模和支出,深入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开和“三公”经费公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最大效益。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对扶贫资金、惠民资金等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加强审计。
  4.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决纠正行业和部门的不正之风,督促政府系统各单位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5.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以及环境安全等领域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
  6.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公务接待和后勤服务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
  7.抓好其它分管领域、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五)副县长王琴同志责任
  1.加强卫生、教育等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师德师风、医德医风等职业道德教育,建立严格的考核监管机制,全面杜绝医生收红包、教育乱收费、教师乱补课等行业不正之风的发生。
  2.加强对教育、卫生等分管部门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切实解决违规使用资金、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3.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树立廉洁从政典型、传播正能量,形成反腐倡廉的浓厚氛围。
  4.抓好其它分管领域、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副县长张兵年同志责任
  1.加强中央、省、市、县各级强农惠农资金的监管,建立全程监督、动态监督的管控体系,严厉打击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不法行为,确保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开展农业、水利、林业、扶贫等工程项目建设监管,抓好农业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反腐败工作。建立严格的农业项目建设的考核、验收机制,杜绝验收考核中的腐败现象。
  3.督促国土部门加强国土资源监管,严格依法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解决土地出让审批中的腐败问题。
  4.加强救灾救济资金的使用监管,健全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长效机制。
  5.抓好其它分管领域、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七)副县长王建明同志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规定,定期研究布置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切实抓好食品药品和煤焦领域反腐败工作。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监管,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查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中的腐败行为。
  3.督促国土部门进一步强化对全县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的监管,加大对私挖乱采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开采秩序。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各项制度,杜绝资源配置中的腐败问题。
  4.抓好其它分管领域、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八)副县长、公安局长王文奇同志责任
  1.认真履行公安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责任,坚持逢会必讲,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及时传达县委、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
  2.管好班子带好队伍,严格督促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与局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廉政谈话;定期听取公安纪检监察工作汇报,及时  发现、提醒、纠正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3.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支持查办案件,带头清正廉洁。
  4.坚持从严治警,严格教育管理亲属和公安系统工作人员,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非法利益,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公安队伍中发生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县政府党组、部门党委(党支部)及乡镇人民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县政府党组、部门党委(党支部)及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把县政府  党组、部门党委(党支部)及乡镇人民政府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第一责任人和其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县政府党组、部门党委(党支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与业务工作两手抓,两手硬;不但要抓安排部署,更要抓检查落实。
  (二)建立健全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县政府党组、部门党委(党支部)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县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
  (三)建立健全县政府党组、部门党委(党支部)及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评议制度。每年选择部分政府部门党委(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向县纪委全会述职述廉,集中报告本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主体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并接受纪委委员现场评议。
  (四)建立健全廉政谈话制度。政府班子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政府部门党委(党支部)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人员要开展经常性的廉政谈话,对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及述职述廉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四、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情形
  党组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分管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疏于监管,致使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6.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行为的。
  (二)责任追究方式
  1.党组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交县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2.追究集体责任时,县政府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3.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柳林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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